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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2-04-14 点击数:1145

(一)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规定大致勾勒了涉案财产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这一规定细化了涉案财物的范围,但“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这一兜底性的界限模糊的概念,容易成为随意扩大涉案财物范围的借口。

(二)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

  涉案财物在法律上虽已作出规定,但这些规定仍过于原则、笼统、界限不清晰,加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实践中,仍有一些财产在尚未判断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就被查封、扣押;有些应当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未作出处理,无人问津;还有因第三人财产利益保护标准不确定而产生的涉案财物搁置不处理或对第三人财产利益侵害等问题。


  如规定中涉案财物为“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的说法,“有关”如何理解?这种定义和界限就很不清晰。司法机关在理解上就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对涉案财物的定义、认定标准和范围等进行明确,增强各地和各司法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性。要切实明确法条中所涉及的赃款、赃物、犯罪场所、犯罪工具的定义。”但这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因刑事案件类型众多,特点不一,具体定义的厘清、标准的制定以及范围的划分的工作仍有待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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